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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間公司老闆說辦聚餐,不去的要扣年終績效,說聚餐可以算做教育訓練的一種,所以不去要扣錢,請問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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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8條
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勞工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機構、勞動檢查機
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辦理推廣安全衛生績效良好且與其設立目的相符,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非營利法人。
三、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四、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
六、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非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勞工團體除對所屬會員、員
工,及第八款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實施之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外,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教育訓練,應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第一項第二款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聚餐可以教育訓練,好像有點誇張,如果扣錢了,就違反了勞基法第26條,脅迫你去做教育訓練,也違反第5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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